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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事務總署消防安全 獨立應急照明系統標準規定
1. 整套應急照明系統裝置應以抗火材料製造。
2. 每一獨立裝置的設計應為於使用時能產生廣泛而不眩目的照明。任何一處的裝置不得少於兩盞。
3. 應急照明系統的電池必須具有一自動涓流充電器並適用於 220 伏特的輸入及適當的輸出,並配備指示燈或其他指示器,該充電器須能在不超過 12 小時內完成充電。
4. 應急照明系統所提供的最低照明度須為:
- 樓梯/出路 : 沿樓梯/出路通道的中線在樓面/梯級突邊量度,不得少於 2 勒克司。
- 夜總會、酒樓餐廳、舞廳,或設有裝飾物及可供人們自由活動的樓宇 : 在樓面量度,不得少於 1 勒克司。
5. 無論何時應急照明系統均須維持不少於一小時的指定照明度。
6. 每一獨立照明裝置應設一試驗開關,一充電顯示燈,以及一低電壓斷路器,以便於蓄電耗盡後將電池截斷
7. 應急照明系統必須採用符合英國標準第 6207 號的銅皮線,或英國標準第 5266 號將膠皮線套入導線管內。
8. 每月必須進行一次亮燈試驗,並將試驗的結果登記於記錄冊內。
* 當電源故障時, 能即時提供照明
緊急照明應急燈實物照片:
天花LED應急燈 LED Recessed Emergency Ligh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