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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廳火災是常見的危險,可以導致嚴重的損失和甚至永久關閉。透過正確的設備安裝、維護和員工培訓,可以有效保護員工、顧客及企業免受危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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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消防處條例)普通(快餐)食肆的消防安全標準 (滅火三寶):
除安裝在建築物內的消防裝置之外,須按下列比例放置屬於認可類型的手提滅火裝備:
* 9公升裝水式滅火筒 (擺放於餐廳樓面)
* 4.5公斤裝二氧化碳滅火筒 (擺放於餐廳廚房)
* 1.44平方米的滅火氈 (常備)
滅火筒的監管、一般處置和回收事宜:
* 擁有人的責任
滅火筒擁有人有責任妥善保養滅火筒。根據現行法例,擁有人須安排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每年檢查滅火筒最少一次。
另外,滅火筒須每五年進行水壓測試,以確保該消防設備時刻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。
市民如需處置失效的滅火筒,應先聯絡供應商或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,以便安排回收或進一步處理。
滅火筒的重要法例:
香港法例第572章:
根據《條例》的規定,樓高3層或以下的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擁有人/佔用人須提供以下手提滅火筒(公用範圍)
香港法例第502章:
處所的樓面面積每100平方米(不足100平方米亦作100平方米計)須至少有一個手提滅火筒。
香港第95章消防條例第 8 條:
擁有裝置在任何處所內的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人,須:
(a) 保持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;及
(b) 每 12 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。
違反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罰款$5000。
A類(固體物質燃燒)、B類(液體燃燒)和C類(氣體燃燒)火災
有好多客人向我們反映,大廈剛換新滅火筒,消防處仍然出信話不合規格!
問題在於【FS251證書】,消防器材莫貪平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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